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太阳成集团tyc234cc[主页]网站是国家宗教局批准设立,以培养佛教国际交流人才为目标的全国性宗教本科院校。依据国家法律和《宗教事务条例》、《宗教院校设立办法》、《江苏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》等有关法规精神,根据学院培养方向和发展规划制定本章程。 第二条 学院位于江苏省扬州市维扬区平山路9号。具备教学、图书馆、行政、生活、运动、殿堂等配套设施和良好的办学条件。 第三条 学院由江苏省佛教协会主办、扬州大明寺承办。学院的上级主管部门为江苏省宗教事务局。扬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属地管理。 第四条 学院办学宗旨:认真贯彻国家宗教政策,高举“爱国爱教”旗帜,为国家培养“政治上靠得住、学识上有造诣、品德上能服众”,并具有较高佛教文化素养、熟练外语会话能力的高素质弘法僧才。学院坚持以质量求生存,以特色求发展,不断培植和壮大“突出外语教学、注重律学研修、弘扬鉴真精神”等三大特色,努力把学院办成环境优雅、设施先进、道风清纯、质量优良、在海内外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的佛教院校。 第二章 办学规模及发展规划 第五条 学院办学规模:近期(2011—2015年),在校学僧100人;中期(2016—2020年),在校学僧150人;远期(2021年以后),在校学僧200人以上。 第六条 学院根据国家宗教局批准的培养方向,面向社会和寺院的佛教人才需求,制定培养方案,编制教学大纲,设置课程安排,优化并选编教材,组织实施教学活动。 第七条 制定学院发展和建设规划。积极创造条件,实施校区二期工程。充分挖掘和利用江苏丰厚的人文资源和佛教教育资源,建设一支以法师为主体的高素质专职教师队伍。依法开展合作办学和海内外文化交流。拓展稳定的办学经费资助渠道。 第三章 招生范围和对象 第八条 学院的招生简章报江苏省佛教协会和江苏省宗教事务局审定,并经国家宗教局批准同意后组织实施。 第九条 学院面向全国招生,招生对象为全国各地寺院的出家众。学员须具有中等宗教院校或普通高中文化程度,或具有同等学力;年龄在十八岁至三十岁之间,经过统一考试,择优录取。 第四章 教育教学 第十条 学院采用全日制本科教育,学制四年,定为每年夏季招生。为保证生源质量,根据实际情况开办1-2年制本科预科班。条件成熟时,经批准开设研究生班,学制二年。学院可根据社会需求和自身办学条件,为佛门四众弟子开展非全日制短期培训。 第十一条 学院将传统丛林生活制度与现代教育体制相融合,将佛教优良传统与现代教育理念相融合,积极推进教育教学改革,努力提高教学质量,在教改实践中勇于探索宗教院校自主办学、特色办学、专科办学的新路子。不断强化人才培养、佛学研究、社会服务的高校职能。 第十二条 学院实行“学修一体化、生活丛林化”办学方式,教育学僧传承并弘扬鉴真精神,自觉保持“僧装、素食、独身”的佛教传统,实施“以信为本、以戒为师、学修一体、解行相应”的行为规范教育。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、爱国主义教程、宗教法规和思想道德修养教育。 第十三条 学院坚持“夯实基础、强化专业、因材施教、学修一体”的教学理念,注重学僧的能力培养。重点发展英语、日语两个专业,强化基础能力训练,提升外语会话能力。加强佛学经典学习,提倡学僧讲经说法、引导开展律学研究。夯实大学语文、历史、哲学等文化基础。根据佛教人才培养的需求,设置各类才艺选修课和出坡(劳动)课程。学院配置提升学僧上述能力训练的教学设施。第十四条 在确保学僧品德修持合格,并修完规定课程、完成规定学业,达到高等宗教院校规定的学业标准,经考试考核合格后,由学院颁发毕业证书,准予毕业。 第五章 师资队伍建设 第十五条 学院实行教育督导制度,并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,对学院教育教学进行督查、评议和指导。 第十六条 学院实行教师聘任制。教师必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(一般应有硕士学位),并具备高校教师资格和专业技术职称。支持和鼓励教师在职培训、进修(研修),不断提升师资队伍素质水平。及时为符合条件的教师申报专业技术职称。学院根据考核情况,对教师实行聘任、解聘及奖惩。 第十七条 在宗教专业课上选聘和培养好一支道风修持好、专业能力强、以法师为主体的专职教师队伍。本着“事业留人,感情留人、待遇留人”的精神,在全国选聘有名望的法师来院任教。依托扬州大学等地方高校,聘请高层次的专家教授担任有关专业和基础课程的学科带头人。 第十八条 学院依法加强与海内外院校之间的合作交流。依法聘请外籍教师。 第六章 学僧管理 第十九条 学僧需遵守国家法纪、佛教戒律及校纪校规。学院参照国家高等教育法规及汉传佛教戒律戒规有关规定,制订学僧守则和学籍管理办法,组织实施对学僧思想品德、道风修行、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教育和管理,使学僧养成良好的思想和行为习惯。 第二十条 学生会组织接受学院组织指导,学僧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。 第二十一条 学院负责在校学僧的宗教活动组织、档案管理、奖惩、评优、军训及学僧日常管理等工作。 第七章 经费来源和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院经费来源,一是办学单位出资;二是市财政的扶持资金;三是海内外捐助;四是在规定的范围内服务活动的收入;五是其他合法收入。 第二十三条 学院所有收入,一律按《会计法》及宗教部门有关财务规定全部纳入学院预算,统一管理,统一核算。学院财务收支实行院长“一支笔”的审批制度。学院的财务活动依法接受监督,违反财务管理制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 第八章 管理体制及机构 第二十四条 学院以提高教学质量,培养学僧的综合素质能力为中心,根据自身发展规划,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确定学院的内部管理体制。 第二十五条 学院实行法人负责制,院长为本院的法人代表,并负责主持学院的全面工作。学院院长、副院长由扬州民族宗教事务局推荐、江苏省宗教事务局批准委任,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。条件成熟时,筹建学院董事会。 第二十六条 学院实行院务会议和院长办公会议的领导体制。院务会议由院长主持,决定和处理学院发展的重大事务。院长办公会由主管教育教学的副院长主持,落实院务会议决策的事项,负责教育教学改革和学僧、后勤管理等学院运行事务。 第二十七条 学院现设教务处、学生处、办公室三个处室;根据未来发展需要,将逐步增设后勤处、培训处、佛教文化研究中心等管理处室。各处室根据职能职责分工,履行各自职能,管理学院各项工作。 第九章 其 他 第二十八条 对上述有关条款必要时学院有权作出修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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